嘉兴讨债公司讲述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请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原告的钱还可以要回来吗?近日,且末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种植土地需要农家肥,原告将自家养鸡场的鸡粪出售给被告,买卖行为完成后,被告共欠原告肥料款23500元,运费4000元,共计275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27500元欠条。2016年12月28日被告支付1500元欠款,余款至今未支付。原告2021年10月21日将欠条以拍照发短信的形式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回复也未付款,后期多次索要,被告未付。
被告辩称,其本人没有收到短信,原告也未向其索要过欠款,且该欠款从2016年11月28日起算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向原告支付。
法院审理
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购买农家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表明其未有还款承诺。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2021年10月21日给被告发的欠条图片及短信,被告是否收到,无法确定。原告提供与被告的通话记录单无法证明是否索要欠款。本案2023年4月10日立案的当天被告即收到起诉状副本,该时间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时间,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6.22元、保全申请费355.53元,合计26,401.75元。
法官说法
无论是大买卖还是小交易,书面合同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别嫌麻烦,这可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别人欠你钱,记得及时行使你的权利。法律的保护伞不是无限期的,错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也爱莫能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且末县人民法院 贾亚鹏
编辑:苗苗 | 审核:吴云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