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起诉期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务中,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通常采用通知书的方式。对于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没有规定起诉期间。
目前,对此比较权威的解答是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申请人基于不予受理决定还是逾期未作出决定或逾期作出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应当自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期间与裁决书、决定书一样都为15天。
——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20页
编辑:劳人社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