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池某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四次签订借款合同,历经借款—还款—再借等多次周折。2023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池某返还张某本金及利息,判决担保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并于2024年4月让双方达成了按月给付、到2025年春节前按照判决书计算的本息全部给付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到2024年12月最后一期给付时,被执行人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对剩余欠款再分期履行。张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如果逾期未履行将申请按照原判决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并且告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开始积极筹措还款。在春节前,筹措到了160万元,并表示已经竭尽全力。最终,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60万元。被执行人将160万现金送到了法院。
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