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2019年1月11日,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给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尚欠一线运动员李某某2018赛季绩效工资及中甲联赛赢球奖金共计2952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贰佰整),我俱乐部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某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因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某遂起诉请求其返还欠条所载的工资奖金2952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晨光欠付工资、奖金295200元。宣判后,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时发放。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及奖金未予发放,并为李某某出具欠条,对李某某要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295200元工资奖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李某某以《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李某某的起诉未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4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