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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讨债公司阐述赵先生将A公司和钱老板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共同支付建筑材料欠款700万元及相关费用


时间:2025-02-10 10:41:01 点击:28 来源:嘉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x.hflmwl.com/

以案说“典”


债务人欠债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名下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刘新荣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赵先生将A公司和钱老板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共同支付建筑材料欠款700万元及相关费用。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和钱老板共向赵先生支付货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钱老板不服于2023年7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赵先生作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和钱老板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钱老板与其妻子刘女士于2023年8月,签订两份《婚内析产协议》,将其名下2套房屋无偿转让给刘女士,后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上述两套房产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赵先生认为,钱老板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以婚内析产方式无偿将其名下房屋转让给刘女士的行为,属于抗拒执行,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二人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钱老板和刘女士辩称,第一,处分财产时,一审判决还未生效,钱老板和赵先生的债权尚未明确,离婚处置财产不会对原告产生影响,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钱老板并没有主观上逃避债务的故意。第二,钱老板与刘女士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置,离婚协议中对于2套房屋的分割是为了给子女保障,合理合法。第三, A公司作为建筑公司,目前虽然涉诉较多,暂时资金困难,但赵先生并未对A公司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处置2套房屋,侵犯了钱老板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老板无偿转让给刘女士2套房屋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赵先生能否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判令钱老板和A公司向赵先生支付货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钱老板提交上诉状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可以推定在此之前,钱老板明确知晓判决书的内容。2023年8月,钱老板与刘女士通过婚内析产的方式,将2套房屋转让给刘女士,时间在法院调解离婚之前,应当认定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损害了赵先生的债权,不能排除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赵先生的债权经强制执行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赵先生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赵先生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钱老板与A公司承担的系连带付款义务,是否对A公司申请执行,不影响钱老板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官依法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钱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三)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钱老板对赵先生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婚内析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刘女士所有,系钱老板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刘女士。刘女士虽称双方系根据婚后对家庭的付出、离婚过错、子女抚养及教育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的财产分割,但钱老板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获得的全部房产确系根据其家庭付出、离婚过错、子女抚养及教育等方面综合所应获得的对价,且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条件,约定将其房屋份额折抵孩子抚养费并一次性付清,不具有合理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无偿赠与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综上,赵先生提起的撤销权,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转载于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标题:嘉兴讨债公司阐述赵先生将A公司和钱老板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共同支付建筑材料欠款700万元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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