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没有通过,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注:
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未通过—法院直接裁定
对法院裁定不服,怎么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注:债权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注:监督财产的处分、管理、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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