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期间限制,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民法院应按照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
追讨赊销欠款,15年后提起诉讼
2008年7月至9月,莫朗为发展养殖业,多次在付玉文经营的饲料店购买鸡鸭鱼饲料,且双方口头约定先交货后付款。2008年9月,经结算,莫朗共欠付玉文饲料款4.6万余元,并签订赊销欠款协议,明确了付款时限、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逾期两个月,则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签订协议当月,莫朗向付玉文支付了7550元饲料款。
2023年2月至4月,莫朗主动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1200元给付玉文,之后便没了下文。付玉文向莫朗追收尚欠货款,但未果,遂向苍梧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莫朗付清欠款3.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付玉文称,经多次上门索要欠款,直到2023年莫朗才支付1200元利息。“莫朗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莫朗辩称,拖欠饲料款3.9万元不属实。“双方在交易往来过程中有些饲料单据款项已经结清,付玉文没有销毁已付款的单据,将其算在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2008年的饲料欠款问题,应按双方赊销欠款协议约定在两个月后用法律途径解决,但付玉文直到2023年才向他要求还款。莫朗认为,尚欠的饲料款是7000元,他只愿意支付7000元。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部分诉请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莫朗是否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莫朗需支付付玉文多少欠款?
苍梧县法院指出,莫朗主张2008年饲料欠款,应按双方赊销欠款协议约定在两个月后用法律途径解决,但付玉文直到2023年才向莫朗要求还款,莫朗只愿意还款7000元。莫朗该陈述的目的是,付玉文并没有按照欠款协议在约定的时间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其不用再承担还款义务,应视为莫朗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虽然付玉文认为其一直向莫朗追讨欠款,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但他提交与莫朗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均发生在2023年,不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付玉文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付玉文在2023年才向法院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故他向莫朗主张付清欠款及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同意偿还一部分,应认定债务人只放弃该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莫朗自愿还款7000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莫朗应付清尚欠付玉文的饲料款7000元;驳回付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玉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付玉文经过十多年才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明显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且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书、签订债权确认书等。不能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该债务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根据该案事实,莫朗虽有转款行为,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欠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不能将莫朗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转款的行为,认定为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莫朗虽然未明确使用“诉讼时效”字眼进行抗辩,但提出了付玉文应按协议约定在两个月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根本目的是想表达付玉文并没有按照欠款协议在约定的时间里,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主张权利,所以其不用再承担还款义务,应视为莫朗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没有产生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手握欠条,但在对方不主动还款的情况下,碍于面子等原因迟迟不追讨债务,反而认为欠条在手对方迟早会还钱,殊不知欠条也存在诉讼时效,怠于行使权利,会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
嘉兴讨债公司转自:广西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