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债公司讲解委托他人借款,到底应该由谁偿还?

时间:2024-08-30 16:17:15 点击:7 来源:嘉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x.hflmwl.com/

2021年11月,小张作为借款人向小肖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张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期十天,利息2分,小张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经催要,该借款未予偿还。小肖以小张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但在开庭当天,到庭的并非被告小张,而是小李。小李称,借款时虽然是小张借的,但实际上是自己使用的,并自愿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经询问小肖,其对此毫不知情,但同意小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张作为借款人向小肖借款5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小张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小李表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其使用,但小肖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小张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小肖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经本院释明后,仍自愿与小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小张与小李共同归还小李借款共计50000元,关于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面对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首先,需要根据双方举证判断出借人对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如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借款合同则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合同责任。如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如实际用款人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时,法院应向出借人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就不应再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作者:王思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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