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要债公司介绍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

时间:2024-06-18 07:28:09 点击:15 来源:嘉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x.hflmwl.com/

本案中,出卖人2017年底交付设备,买受人2018年年底即向买受人提出了质量问题,我们发现,这个时间并没有超过2年,那么为什么买受人没有抗辩成功呢?笔者个人在法院的说理部分外另外提出一点意见如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本案中买受人已经使用很长时间才提出质量问题,故案涉产品已经进入了保修期的附随义务期,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对抗自身的主合同义务是不合理的。


  另外本案其实很重要一点指出的是买受人的过错责任,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理应清楚自身业务的设备需求,在发现设备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明确提出,或者在出卖人怠于处理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寻求第三方进行问题检测及形成书面证据材料并及时送达出卖人,故买受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是有办法的,而案涉被告仅仅是很随意的以聊天方式提出质量问题,并且以此拒付货款,在这样的态度下,如若法院再支持买受人的抗辩理由,对于市场交易秩序会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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