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债公司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系原告父亲)于2023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因原告在父母离异时处于幼儿园阶段,花销较少,但目前原告进入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生活与学习的必要费用不断增多,且原告的母亲因工作调动收入减少,现已无力独自承担所有费用,故诉请被告承担每月2300元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厘清矛盾焦点,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被告声称自己目前生活困顿,无力支付抚养费。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从情理法角度劝说其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单身母亲独自养育孩子的艰辛。经多轮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3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